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管〔2019〕1号)的要求,需完成全部乡级以上河道划界工作。我局组织编制完成了35条乡级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含开发区6条河道),形成《金华市婺城区乡级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分和明确,可有效地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危害和影响河道安全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证河道以及其堤防工程的安全稳定。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七)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决定。
三、本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全区35条乡级河道(含开发区6条)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界。
2.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3.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4.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其它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洪航军,职务: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所长;陈丽春,职务: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科员)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