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配套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婺城区实际,特制定本配套实施方案。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1、《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19〕66号)。
三、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概念
《方案》中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功能区生态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资金。
四、主要内容
(一)土地、林地等流转补助
1.土地流转补助
生态搬迁或货币安置移民留下的土地等使用权,按村、组、户为单位,以土地承包权证为基础,由第三方实地勘界,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流转面积;要求事前与相邻方签订四至确认协议,且流转给当地政府,流转期限到土地承包期满为止。
补助标准:每亩补助100元/年
2.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土地流转
为更好保护水源,贯彻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对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环保部门划定红线为准)的耕地、园地(包括茶叶地)、其他经济林(毛竹林除外)等林地或其它土地,以乡政府为单位,进行统一流转。
补助标准:耕地流转补助标准每亩600元/年;园地、茶叶地、其他经济林地(毛竹林除外)每亩300元/年。
(二)旱厕清理补助
开展农村旱厕拆除清理工作,对2019年1月1日前建设,2019年1月1日后拆除的旱厕列入补助范围。旱厕拆除、填平,并经验收合格后,每处补助1000元。旱厕及房屋一并拆除,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500元,10平方米及以上15平方米以内的补助1000元,15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500元。
(三)生态有机农业园区创建补助
1.有机认证补助
凡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种植企业,首次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每项奖励4万元;每年通过有机再认证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连续10年以上通过有机产品认证且认证面积不减少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连续15年以上通过有机产品认证且认证面积不减少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有机基地补助
(1)对已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且认证面积超过100亩(大棚20亩)以上部分面积,每年每亩补助20元。
(2)结合我区有机特色产业(有机茶、香榧、铁皮石斛等),积极扶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每个生产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有机肥使用补助(减少水体NP含量)
在功能区范围种植户种植粮食作物2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5亩以上,使用有机肥每吨补助500元;木本油料50亩以上种植户,使用有机肥每吨补助400元。符合条件主体,向用肥地点所属乡镇提出需肥申请(申请数量5吨以上,每亩用量不超过1吨,单个主体不超过500吨)。
五、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后停止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若与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按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问青青,职务:区农业农村局野保站副站长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