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经济商务局关于
《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0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金经信产业〔2019〕87号)和《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金经信产业〔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评价实际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制定了《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婺城区政府网(http://www.coupon520.com/),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婺城区经济商务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邮编:32102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jjhxx00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24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徐枭 联系电话:82226623
金华市婺城区经济商务局
2021年3月18日
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0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金经信产业〔2019〕87号)和《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金经信产业〔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评价实际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评价范围。
1、规上工业企业及实际用地3亩及以上规下工业企业。
2、自有用地3亩以下工业企业和除第1项外的两园一点工业企业试评价。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方法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对评价年度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两年内可申请继续作为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再加上各类加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
(一)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9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350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5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三)计分规则
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且销售收入不为0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按基本分的1.5倍赋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0分。
(四)总税收加分
上年度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计算),最高加20分。
(五)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6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20分。
(六)其他加分
工业企业满足下表中相关条件的可以加分,单项类别中同时满足多种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类别 | 条件 | 加分数 |
Ⅰ | 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以及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 5 |
Ⅱ | 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3 |
Ⅲ | 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 | 10 |
Ⅳ | 当年列入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 8 |
四、分类设置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婺城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属于试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参照实施细则分类。对于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且处于建设期和过渡期的企业不直接参与分类排序,根据其申请进行直接定档。
1. A类(重点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前20%(含)和规模以下前3%(含)的企业。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
2. B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不含)—70%(含)和规模以下3%(不含)—48%(含)的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日(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2年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的企业。
通过法院拍卖(以司法裁定书出具时间为准)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可享受一次直接定档B类。
3. C类(帮扶整治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70%(不含)—97%(含)和规模以下48%(不含)-87%(含)的企业。
4. D类(淘汰关停类):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3%(不含)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后13%(不含)。
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20亩,且在评价年度前3年均未上规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已经是规上企业,且已申请合并评价并纳入规上企业评价的除外)。
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金华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企业整体关停淘汰的企业。
(二)特别调整规则
全区统一设置限档、提档、豁免、降档、合并等五项调整规则,在计算出排序结果后,对即符合提档又符合限档的企业,实行限档;对即符合提档又符合降档的企业,实行抵销;对即符合提档又符合豁免的企业,只能择一调整;对即符合豁免又符合降档的企业,实行豁免;对即符合限档又符合降档的企业,实行先限档后降档。提档只提一档,不得跳档。另外,对于首次获得工业用地的且处于建设期或过渡期内的直接定档企业不适用特别调整规则。小微企业园持地主体年度企业分类评价,参照当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
1. 限档
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列入A类(除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出租面积大于20%的,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不列入A类。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书的企业,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亩均税收不能评为A类,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亩均税收一半的不能评为B类,若为投资“标准地”的企业,按本办法中对“标准地”企业要求执行。
2. 提档
对于投资婺城区工业“标准地”的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的履约情况纳入评价体系。所有指标均达到约定标准,且亩均税收不低于市区当年规上企业平均值的,按其评价等级上提1个等级,最高为A类。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行限档,不列入A类。
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3. 豁免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市级或区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豁免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4.降档
对于投资婺城区工业“标准地”的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的履约情况纳入评价体系。亩均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70%且未达到市区当年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按其评价等级下降1个等级,最低为D类。连续两年,亩均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或其他2个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直接确定为D类(豁免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5. 合并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金华市婺城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亩均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亩均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共同产权所有人或集团公司)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且投资人之间存在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控股),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亩均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被合并企业按照合并评价企业的评价等级享受相应政策。
合并只适用于婺城区内(除金华开发区)企业之间,不适用于跨区企业间的合并。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谁审核”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区统计局负责核实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年平均职工人数,提供年度行业增加值率、规上企业名单及其主营业务行业代码、规上企业营业收入、首次升规企业名单等数据;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税收、销售收入、用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的土地面积)等数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企业名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环境违法行为当年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婺城供电分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名单、获得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名单、省级名牌企业名单、“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名单;区发改局提供评价年度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提供“标准地”投产满一年的企业名单及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的履约情况;区科技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末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清单,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清单;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评价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评价年度末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区委组织部提供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企业名单;区民政局和公安分局分别核实合并企业中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婺城新城区提供辖内企业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亩均税收指标;区经商局负责对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区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区经商局。涉及其它调整事项的由区有关部门认定和提供。企业不按时登录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强化公开公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区政府审定,并公开公示。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减免、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具体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1.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 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 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质押贷款。
5. 2021年12月31日前,按10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6.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 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2%、3%、4%比例给予奖励。
8. 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9. 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10.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 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 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 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6. 2021年12月31日前,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7. 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1.6%、2.4%、3.2%比例奖励。
8.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三)C类企业
1. 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 列为有序用电管理限电对象。
3.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4. 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5.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80%比率享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四)D类企业
1. 实施差别化电价,按每千瓦时提高0.2元执行;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豁免执行差别化电价:
(1)通过司法拍卖的土地,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日期起1年过渡期内,依申请可不执行差别化电价;超过1年未办理过户的,按照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政策。
(2)以出租为主的企业,业主名下所有地块上的所有工业企业合计亩均税收在婺城区评价年度平均值以上的,依申请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3)经浙江省经信厅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4)婺城区内拥有自营出口且2020年出口额同比下降 40%及以上的企业。
(5)2019年1月1日以后上规的工业企业。
(6)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含园区持地主体)年度企业分类评价,自首次入驻或认定年度起设置3年的过渡期,不实施差别化电价。
2. 实施差别化水价,供水价格按现行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元;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提高2元。豁免条件同差别化电价。
3.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4. 不得享受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5. 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费除外)和财政扶持政策。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6. 列为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首先限电对象,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7.鼓励D类企业与优质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用能指标奖励。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区经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婺区政办〔2020〕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2.区级有关部门清单
附件1
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税费总额。指企业税费应征数合计,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应征税额+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税额审批+即征即退税额。
(二)实际用地面积。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登记和租赁的工业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出租)-不纳入评价的土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它企业的用地面积。出租面积按月按容积率折算,容积率低于1的按照1计算。4.不纳入评价的土地面积:是指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出让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另外,通过司法拍卖获得的工业用地在1年过渡期内作为不纳入评价的土地面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采用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七)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八)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九)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
(十)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企业税费总额/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七)单位用电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企业税费总额/总用电量
(八)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三、行业分类
(一)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包括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机械电子: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金属制品:金属制品业。
(四)医药化工:包括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五)纺织服装: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六)其他制造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其他制造业。
附件2
区级有关部门清单
区委组织部、发改局、经商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婺城新城区管委会、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婺城供电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