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都市经济创新城,美好生活幸福城”战略走深走实。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去年我区评价情况和2020年新冠肺炎影响,由区经商局牵头制订《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0号)。
(二)《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金经信产业〔2019〕87号)。
(三)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金经信产业〔2020〕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评价范围。
1、规上工业企业及实际用地3亩及以上规下工业企业。
2、自有用地3亩以下工业企业和除第1项外的两园一点工业企业试评价。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综合评价有关事项
1.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2.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9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350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5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总税收加分
上年度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计算),最高加20分。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6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20分。
5.其它加分
工业企业满足下表中相关条件的可以加分,单项类别中同时满足多种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类别 | 条件 | 加分数 |
Ⅰ | 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以及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和完成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申报的企业。 | 10 |
Ⅱ | 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10 |
Ⅲ | 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 | 10 |
Ⅳ | 当年列入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 8 |
(四)分类设置
1.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婺城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属于试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参照实施细则分类。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分类如下:
A类(重点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前20%(含)和规模以下前3%(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不含)—70%(含)和规模以下3%(不含)—48%(含)的企业。
C类(帮扶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70%(不含)—97%(含)和规模以下48%(不含)-87%(含)。
D类(淘汰关停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3%(不含)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后13%(不含)。
2.特别调整规则
对企业分规模、分行业进行排名并确定初步等级后,再利用限档、提档、降档、豁免等规则最终确定等级。另外,企业符合合并条件的可以申请合并评价。被合并企业按照合并评价企业的评价等级享受相应政策。合并只适用于婺城区内(除金华开发区)企业之间,不适用于跨区企业间的合并。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企业数据和相关名单,区经商局对数据和名单进行汇总和评价,同时强化数据审核和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减免、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
四、其它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适用范围为婺城区行政区域(除金华开发区)。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婺区政办〔2020〕18 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徐枭